#437 唯名论和自然法则
December 29, 2014克雷格博士,您好。
我曾听到当您讲论婚姻时说您在婚姻本质上是一个“本质主义者“就是说,婚姻有它特定的固有本质,而不只是社会朔造出来的。我是一位认为道德法则都是根据人性而定的自然法理论家,您这种说法使我感到非常的欣慰。然而另一方面,您对抽象物体的唯名论也为众所周知,我认为这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否定真正的共相(普遍性)的存在(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或柏拉图的理论)。我的问题是,这两种立场怎能融贯一致。
据我所知,本质就是共相,所以肯定婚姻有本质同时否定共相的存在似乎有直接的冲突。因为我不认为你会通容这么明显的矛盾,我就怀疑我不然就是对本质,不然就是对您唯名论的理解有失误。如果您能详细阐述我的疑难,我就心满意足了。 同时我相信这也会帮助我更正确的理解您对抽象物体的立场。
马太
Australia
克雷格博士的回复
A
克雷格博士回复
马太,你的问题正好说明了我为何避免用“唯名论”来作为我对抽象物体实际看法的标签,而我选择用“反实在论”来取代。
在神学的历史中“唯名论”因与传统主义及相对主义的关联,已经成为,如你所说的,一个令人唾弃的字眼。但是,这与当代的反柏拉图主义毫无瓜葛。如果说:“火星有两个卫星”这并不要你认定某个称之为2的奇怪抽象物存在,所以如果说,“婚姻在本质上(或在定义上)就是一个男人和女人的结合”也不要你认定某个我们称之为婚姻本质的抽象物存在。“婚姻的本质”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形而上学的名词,而是用来谈论婚姻必然形式的方便速写。
既是一位有神论者,想你必不认为自然法是神发现自己必须应付的一套非时空,非物质,因果竭尽了的抽象物。自然法的源头来自神和祂的旨意或命令难道不是更恰当吗?例如,我们可以肯定,神必定颁布了诏令把人类设立为创造的目的,而非只是达到目的手段而已。“自然法”不应该或没有必要被看成是一个形而上学中特别重要的词汇,它只是一个方便说话的方式,例如,人类的内在价值,和我们必须履行哪些道德义务/禁止哪些放荡。
在这里总结的教训是:不要从言语上读出本体意义。
威廉·里.克雷格
- William Lane Cra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