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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印度教和道德

May 31, 2012
Q

亲爱的克雷格,

在你关于道德的辩论中,你说神绝对圣洁的属性(无论世界有没有被造它都存在)奠定了道德基础。我听到过一种论词说,神是无善无恶(在创造之外,它只是单纯的原则)。我把这一论词抄录如下,请你对此作出评论:

神的诫命是在他按照与人的关系而决定他的本质之后给出的。如果没有被造物,没有表现形式,只有纯粹的原则,就不可能谈及所谓的“特殊”性质(Nirguna),因为这原则本身包括所有无穷无尽的性质和潜能,而这些性质和潜能都没有被‘现实化’。只有在创造点或实现点(一种意志的行为),某些性质才被表现出来(Saguna),这些表现出来的性质是根据他与人和宇宙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照着与人的关系而形成本质的决定不是人为的,因为创造/实现本身是随之而来的。如果整个宇宙没有依附已决定的道德规范,那么人也就不会是他所表现出来的样子。按照我们特定的宇宙或存在的状态,神的本质可以很适当的被描述为“不改变的”。

人为的(或非人为的)道德标准本身就是一种‘决定的性质’,只有在创造/实现点上‘进入存在’或者被‘表现’。在这点之外就不存在任何性质,因为最高的原则,用最完整意义的话来说是无法描述的、不可表达的、无法定义的、无限的、无性质的(Nirguna,因为神本身就是纯粹的性质)。理由就植根在我们个人(被造/表现)的存在,但超越理由的是神的灵在我们里面,或者说是渗透在我们里面超然的理性。理由是相对的,被局限于通过对比(二元性)和排他性来理解事物,因此划分了人为性和非人为性或是自由意志和预定论之间的矛盾。在绝对的程度上,这些区别就消失了,所有的矛盾都化解了,唯独存留下独一无二的原则。

杀害婴儿,强奸等是‘可能/潜在的’行为,在无创造/无表现的原则观点上,不能算是人为的(或非人为的)行为,因为即使这‘性质’(人为性)或‘价值’都还没有被创造/表现出来。创造/表现引发两件事情:一个特定的世界的“现实化”,包括它所有的法律、事故和众生和它们被设定的价值(性质)。这两者是一致的;所以,如果杀死婴儿、强奸等被‘实现’为好的行为或是对人类有意义的行为,它们的价值也会被设定为良善和有利益的。至于在我们这特定的创造/表现的状态下,这些行为造成伤害、亏损和痛苦,因此被设立与它们相符合的价值为负面的、可憎的和邪恶的。

苏尼尔

United States

克雷格博士的回复


A

克雷格博士回答:

依我看,向你提出这些论点的人是从印度教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的。

现在,你需要问你自己:“在我论点的哪一个前提是反对者所否认的?”否则,你的注意力会被打散,尤其是在这种用许多错综复杂的词汇下。很明显,反对者并没有否认我所提出道德争论的第一个前提:

1、如果神不存在,客观的道德价值和责任也不存在。

因为他没有提及若无神论者是正确的话,那么道德问题要怎么处理。

然而,他很明显的否认

2、客观的道德价值和责任是存在的。

因为他说,他所说的“神”,最高原则,是超越一切分歧的,包括善与恶。善与恶、对与错,只是人类在表面上根据二元性和排他性(换言之,就是矛盾定律)进行推理的结果。

 

我欣赏他对最高原则的观点,也是超越人为性和非人为性之间的区别。但是,那并不能维护道德价值和责任的客观性。因为最高原则在道德区别的决定之前没有解释为什么道德的区别应该呈现于某种方式而非另一种方式。如果这是出于意志上的决定(我认为这是矛盾的,因他已假定最高原则是客观的实体;但不管这些),那么这是一种盲目的意志。这纯粹是自愿主义。反对者所谓的“神”在他的决定之前是没有本质的。没有任何理由解释为什么最高原则不应该有如杀害儿童是对的,而爱他们是错误的之类的表现。

我也很欣赏他的另外一个观点,如果整个宇宙没有依附已决定的道德规范,那么人在他的道德形成上,也不会是他所表现出来的样子。但问题仍然是:没有理由可以解释,既然最高原则本身是没有性质的,为什么宇宙和它的道德会被决定成像现在这个样子。所以在表面上的不变性不是重点;重点是即使他是不变的,但那只是在表面上而已。

因此,与古典印度教吠檀多派(Advaita Vendanta)的不二论一样,反对者不接受前提2 。

 

由此看来,反对者的观点在道德上是不合情理的。这观点要求我们说,客观上,你不可能作任何事是被列为邪恶的;或是你或别人所做的任何事,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或是善良的。因此,我们有可靠的道德理由来拒绝吠檀多(Vedantist)对神的看法。我们可以这样辩证:

3、如果印度教吠檀多派的不二论是对的,那么客观的道德价值和责任就不存在。

4、客观的道德价值和责任存在。

5、因此,不二论吠檀多印度教是假的。

因此,正是我们所思考的论点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道德根据来拒绝反对者对被他称之为‘神’的观点。

事实上,当你用反对者的观点来思想的时候,就连原则与世界之间的区别都是完全虚幻的。你千万不要被他所使用的像“神”、“创造”等等这样的字眼所愚弄,因为这些字眼在泛神论者的文章中和在有神论者的文章中的意义是不同的。因此,他的观点不仅仅让我们陷入道德虚幻主义,更严重的是,让我们以完全的虚幻主义看这世界、我们自己以及我们所经历的一切!我想不出比这更令人难以置信的世界观。

事实上,反对者的观点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肯定“最高原则,用最完整的词汇的意义来说是无法描述的、不可表达的、无法定义的、无限的、无性质的。”但是,这正是在描述最高原则,在赋予它特定的性质!确实,反对者似乎能够告诉我们很多有关最高原则的特定性质。这是典型的自我批驳——一个被误导的基督教神学家们应该特别注意的功课(请参阅我的 “批驳自己的泛神论者们?Pantheists in Spite of Themselves:潘内伯格Pannenberg,克莱顿Clayton,沙尔辞(Shults)论证神的无限性Divine Infinity”, (English) 此文章位于该网页的 “ 学术文章: 之下 基督教教义 ” (English) )!

最后,还有另外一种方式能让我们看到反对者的观点是自我的批驳,即:如果人类的理由“植根于我们个人(被造/表现)的存在”,并且“是相对的,局限于靠对比(二元性)和排他性来理解事物‘,那么就不能相信理由能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现实的最终本质。也无法有合理的立场来认为反对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若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本身就被诋毁了。因此,他的观点不可能被合理的肯定。

为了进一步评论,请参阅: Robin Collins, “Eastern Religions,” in Reason for the Hope Within, ed. Michael J. Murray (Grand Rapids, Mich.: William B. Eerdmans, 1999), pp. 188-92. Cf. Alvin Plantinga’s critique of John Hick’s notion of the ineffable Real in Alvin Plantinga, Warranted Christian Belief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49-55. See also Stuart C. Hackett, Oriental Philosophy: A Westerner’s Guide to Eastern Thought (Madison, Wis.: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9).

- William Lane Craig